时间:2023-06-05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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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局党委工作,更好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工作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规章制度、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党委议事决策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最后作出表态。 二、议事范围 局党委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本规则中的重大问题指事关单位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和人事方面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3、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的制定、修订及重大事件、事故处理等重大事项; 4、年度应急管理执法计划编制与执行; 5、局机关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6、干部职工年度评先评优、考核奖励和重大表彰事项; 7、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8、干部选拔、配备、调整,机构编制调整,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重大人事管理问题; 9、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管理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方面 1、局机关维修和项目的立项及建设; 2、局机关单笔5000元以上的支出或重要设备、物资采购和国有资产处置等;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和资金支出安排事项。 三、议事形式 (一)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党委讨论决定干部推荐、选拔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四)党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和派驻纪检组组长及相关人员,办公室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如议题涉及到有关股室、局属单位,必要时可通知该股室、局属单位派员列席会议相关议程。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事先通知到人。 (七)党委会议议题由各党委委员提出,经局办公室收集汇总,报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五)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采用口头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六)党委委员在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与其他成员相一致的某些意见和建议,可不重复但要表明态度。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七)党委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执行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八)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四、纪律要求 (一)对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委员应按各自分工,督查相关股室、事业单位按决定办理,确保党委决策落实。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委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委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二)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的具体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局党委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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