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17年5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周天赐等38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人员无法联系。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规定,贵户如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办理注销登记。对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依职权予以注销。
临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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