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临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临潭县辖区内合法设立并经营的停车场、停车库、专用停车场以及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县发改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别、等级和车辆类型;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区域划分、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设置;交通、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公安、住建、交通、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制定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本办法和《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关于甘南州发改委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州发改发〔2015〕880号)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四)鼓励单位内部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下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县发改局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由有关部门依法在道路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公路客货运站、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甘南文旅交建集团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
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二)下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发改局结合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最高限价),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2.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其他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八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具备协商议价条件实行市场调节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区别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规划停车场(位)等不同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协商约定的收费标准、协商议价形成的合同、征求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报县发改局作为资料备查。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 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者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已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用。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用中列支。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的由开发企业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各停车区域执行相应的收费政策。
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第九条制定或者调整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道路高于非道路、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特殊区域停放服务制定差别收费政策。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停车收费实行累计递增计费,鼓励快停快走,提高停车位周转率。景区停车泊位车辆停放30分钟(含)以内免费;其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30分钟(含)以内免费。鼓励有关方面、社会资本兴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专业立体停车楼等特殊停车场,比照其他停车场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应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十一条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
(一)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等计费方式。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二)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按不同车辆类型所施划的停车位或者按实际所占用停车位数量收取停车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
日间8:00(含)至20:00,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
夜间20:00(含)至次日8:00,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
(四)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所有停车场对下列车辆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环卫、殡葬等车辆。
(二)执行公务且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
(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
(四)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小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暂扣的涉嫌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收费含停放服务费用,如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县域范围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县发改局会同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可根据交通状况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临时调整。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停车收费优惠,相关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提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在开业、合并、分立、迁移、更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前,经营者应当到县发改局办理收费标准核定、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应将变动信息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县发改局备案。
经营者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予以登记、确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式:
(一)取得设立停车设施的备案登记证和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各类证照、合同或协议、法定代表身份证、联系方式、收费人员信息等)。
(二)停车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停车设施总平面图。
第十六条所有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实行阳光收费公示。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进出口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表),标明经营者名称、停车场备案编号、价格管理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段和免费规定、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
第十七条人工计时计费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在停放人停放和驶离机动车时要向停放人明确告知停车计费开始与驶离时间。停车场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税务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提供或提供非本停车场使用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也可向税务、财政部门或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举报。
第十八条具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设施,存在有未设置统一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机动车停放人有权向县发改局投诉。
第十九条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私自设立停车设施进行收费的行为,由公安、市场监管和城市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县发改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免费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临潭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如遇国家、省、州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时,从其规定。本县其他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临潭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临潭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2:临潭县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公示牌(式样)
5、“说明”栏: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填写内容为:第一小时收取停车费XX元,从第二小时开始每小时加收XX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分清大型车与小型车收费标准);夜间实行计次收费,小型车每次XX元,大型车每次XX元;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单位根据情况对如何收费做进一步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