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临潭县洮州公园桥头海红砂料堆放销售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7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与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反映。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
联系人:薛张恒
联系电话:3122704
附件: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行政处罚结果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
2023年11月20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潭罚字〔2023〕03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临潭县洮州公园桥头海红砂料堆放销售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6230211980****1317
地址:临潭县洮州公园桥头海红砂料堆放销售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海红
我局于2023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执法人员在临潭县洮州公园桥头海红砂料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砂料点现场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嫌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现场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潭罚(听)告字〔2023〕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叁仟元整(3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甘南州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州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