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甘大气治理领办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划定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挖掘机、吊车、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非公路用卡车等非移动柴油工程机械。
二、临潭县城区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禁用区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