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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12-01 15:51:33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448]

各乡镇应急管理所,局机关各股室,执法监察大队:

《临潭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10月10日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股室按照要求和监管抽查任务,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闫吉得联系电话:0941-3122992

 

附件:1.临潭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2.临潭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3.临潭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告表(示例)

 

临潭县应急管理局

2020321


临潭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临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9〕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潭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县应急局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式。适用于县应急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对全县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执法检查、暗访暗查等监管监察活动。

对因投诉、举报、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公开透明和谁检查谁公开、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县应急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计划》时,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监管检查一般企业的主要方式,科学安排全年的监管检查工作。

第二章  抽查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县应急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导协调和组织运行。

第六条县应急局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内设机构包括:综合股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等。

第七条 县应急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具有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执法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三章 抽查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县应急局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应当更新一次。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列为抽查对象:

(一)在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中被列为重点监管的;

(二) 本年度内已被抽查或监管执法检查3次(含3次)以上的。

第十条 县应急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省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抽查内容,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和方式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主动录入甘肃省互联网+监管信息平台(通过甘肃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与之对接实现下同),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业务股室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作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抽查类型程序

第十三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业务股室按照确定的抽取比例,从相应的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对象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四条 县应急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甘肃省互联网+监管信息平台,以机选方式操作和实现。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执法人员检查对象名单。

第十六条 每次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相关业务股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通过甘肃省互联网+监管信息平台机选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随机确定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

相关业务股室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属地管理、专业要求、任务特点等情况,结合实际选择在本股室内随机抽取、跨股室间随机抽取或者本股室与下级主管部门间随机抽取等方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实施执法检查时,随机确定的执法人员应共同参加。如遇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主动回避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履行检查工作的,应由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业务股室再行随机抽取递补。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时需要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由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业务股室按有关细则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为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鼓励不同股室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进行联合抽查。

相关业务股室可协调沟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联合抽查工作。

二十条 参加联合抽查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法处理。

五章  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按比例进行。相关业务股室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二十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业务股室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监管对象,可以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第六章  抽查工作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业务股室应当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应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相关业务股室依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二十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时,相关业务股室对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照片、录像等资料,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和安全生产专家及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县应急局对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和安全生产专家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业务股室应当加强随机抽查材料及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原则,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执法档案。

第七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八条 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业务股室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在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并按相关细则录入甘肃省互联网+监管信息平台和信用甘肃·执法信息公示采集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应急局应当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对抽查结果正常的生产经营单位,说明检查情况、过程;对抽查有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甘肃省互联网+监管信息平台和信用甘肃·执法信息公示采集系统进行公示。

对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生产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县应急局相关业务股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细则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临潭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县应急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二、“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法规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综合股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法规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研究提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

(二)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情况;

(三)协调、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

(四)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临潭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1

安全生产综合

规章制度

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安全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人员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书面检查、

信息管理系统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建设项目

三同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1

安全生产综合

警示标志

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实地检查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安全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情况。

重大危险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隐患排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员工宿舍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实地检查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情况。

危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

安全生产综合

劳动保护

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发包出租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细则备案。

事故后整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项细则的,针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细则处理,并按有关细则从重处罚。二、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期间,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

中介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

书面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2

非煤矿山

通用

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新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书面检查

证照齐全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书面检查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书面检查、

信息管理系统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书面检查

安全投入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章。

图纸真实性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

地下矿山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

《矿山安全法》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实地检查

安全出口情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2013.1-2008)第6章。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主通风机运行监控情况。

2

非煤矿山

地下矿山

县应急管理局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章。

实地检查

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情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4章。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情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情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露天矿山

县应急管理局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

实地检查

爆破安全距离。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章。

实地检查

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章。

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情况。

2

非煤矿山

露天矿山

县应急管理局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尾矿库

县应急管理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第4章。

安全现状评价、全面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完成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尾矿库试运行情况。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6章。

按照设计放矿、筑坝情况。

2

非煤矿山

尾矿库

县应急管理局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7章。

排洪、排渗设施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第4章。

实地检查

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8章。

危、险库停产整改、病库限期整改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书面检查

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外包工程

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

书面检查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发包方将承保方项目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并开展考核。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九条。

书面检查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资质情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七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承包方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时,向作业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承揽项目情况。

3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八条。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企业选址、规划设计及总体布局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工艺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管道企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3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

烟花爆竹

经营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批发许可条件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零售许可条件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向有资质的生产、零售企业采购和销售产品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合法合规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3号)第六条。

批发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3号)第七条。

批发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完善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3号)第十条。

批发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3号)第十一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3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

烟花爆竹

经营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批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及值班、进出厂登记等制度建立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库房安全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3号)第二十三条。

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实地检查

批发企业装卸、配送、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遵守作业规程情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县应急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

书面检查

许可(备案)条件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

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4

工贸

通 用

县应急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

实地检查

参照《标准》检查落实情况

建材企业

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参照《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2047-20125

实地检查

水泥筒型库清库清堵安全管理情况。

水泥企业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15081-19945.4.7

实地检查

玻璃熔炉的防泄漏措施情况。

玻璃生产企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4.2.1

柴油罐等燃料罐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5.1

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情况。

机械企业

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参照《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8.1.7。

实地检查

危险介质管道穿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情况。

涉及企业危险介质(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的管道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

部件或物品起吊载荷质心的确定情况。

涉及大型部件的起吊作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4.2.1、14.3。

使用、储存成品油和可燃液体的设备设施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涉及企业的油库和可燃液体库

4

工贸

机械企业

县应急管理局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第六条;《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4.1.1b)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4.2.4、9.2、9.5。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的选用和安全技术状况。

涉及铸造工艺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3.2.1。

实地检查

铸造熔炼炉前坑、沟或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出的防水措施。

涉及铸造工艺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3.2.2。

造型地坑砂型底部与地下水位的安全距离。

涉及铸造工艺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7.2.3、7.2.5、7.2.6、7.2.7、7.2.9、7.2.10、7.3.2、7.4.2、7.5.3、7.7.2、7.8.2、7.8.4、7.8.5。

热处理炉自动保护装置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含电阻炉、保护气氛和可控气氛炉、)。

涉及热处理工艺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8.2。

整体热处理的安全操作情况。

涉及热处理工艺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8.4。

镁合金等轻金属采用盐浴炉热处理时的盐浴温度情况。

涉及热处理工艺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5.7。

自动电镀生产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涉及电镀工艺

4

工贸

机械企业

县应急管理局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9.1、9.2、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5.1.3.1、5.1.3.2、5.1.3.3。

临时涂装作业的划定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涉及涂装工艺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 安全技术细则》(GB14443-2007)9.6。

涂装烘干系统的烟囱中沉积物情况和定期清扫情况。

涉及涂装工艺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9.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5.1.16、5.1.25。

实地检查

 

使用易燃易爆清洗剂时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涉及涂装工艺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3。

集聚在密闭半密闭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的及时清理措施。

涉及焊接与切割工艺或动火作业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8.11;《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9.7;《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10.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13。

检修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涉及所有设备设施检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参照《轻工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

实地检查

 

烘制、油炸等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的配备情况。

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设施的方便食品制造企业

4

工贸

机械企业

县应急管理局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4.6、6.4.8。

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防雷、防静电的措施。

涉及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企业

《浸出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JB04-91)3.0.8、3.0.10。

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植物油加工企业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9.3.5。

实地检查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不应高于地面0.6米。

白酒生产企业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9.2.3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7.4.1、7.4.2。

白酒储罐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白酒生产企业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5.3.2。

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规程的落实情况。

制浆造纸企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

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设置情况。

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

轻工企业

县应急管理局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3。

电池化成区域电气设备应防爆。

电池制造企业

纺织企业

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参照《纺织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11.2.2.4。

实地检查

 

热定型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 11.2.10.2。

燃气贮罐、管道和汽化室的安全防护措施。

4

工贸

纺织企业

县应急管理局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13.3.6。

危险品贮存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烟草企业

县应急管理局

《储烟虫害治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YC301-2009 ) 4.1.1.2、4.1.2.1。

实地检查

 

熏蒸杀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卷烟厂设计规范》(YC/T9-2015)6.3.10、6.3.11。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粮食仓储

企业

县应急管理局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2005)4.2.8、4.2.17、5.2.1.3、5.2.1.4。

粮食出入仓作业、内部清理作业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粉尘涉爆

企业

县应急管理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4.1、3.6.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5.1。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5、6.6.1、7.3 、7.4、7.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6.9.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9.3.8。

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1、5.2.2、5.2.3。

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8.3.1、8.3.2。

粉尘清扫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4.2。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

4

工贸

粉尘涉爆

企业

县应急管理局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6.2.1.2。

实地检查

砂光机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木材加工企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6.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GB/T17919-2008)4.6.3、4.6.4。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重点在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和木材加工企业

液氨制冷

企业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2.7。

包装间、切割室、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液氨制冷

企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的登记建档情况。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是否有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是否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是否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

5

安全评价检测服务机构

安全评价

检测检验

机构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资料检查、

现场检查

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

5

安全评价检测服务机构

安全评价

检测检验

机构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

资料检查、

现场检查

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

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 第一款

是否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 第二款

是否违反法规标准细则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 第三款

是否未按细则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 第四款

是否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 第五款

是否按时提交变更申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 第六款

是否按照强制性细则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 第七款

是否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 第八、九款

是否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 第十、十一款

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疏漏。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三十一条

是否出具虚假证明。

 

附件3

 

临潭县应急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告表(示例)

 

抽查

事项

抽查对象单位

单位地址

执法人

员名单

抽取

日期

检查

日期

检查结果

1

非煤矿山安全执法检查

XX有限公司XX矿山

XXXXXXX

XXX、XXX、XXX

XXX

XXX

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1、下架探巷掘进工作面转载点喷雾装置不完善,不符合细则。2、1981煤柱回采工作面运输巷外口人员定位基站未按细则正常使用。现场下达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经集体讨论后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以上七项填写内容均为示例。各处室按自己分管的行业在相应抽查事项内填写,在抽取日期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按程序公示。

 

主管领导签字:                                                                      股室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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