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决定予以批准,由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上一条: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的决定
下一条: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