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了《酒泉市锁阳城遗址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上一条: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条例》的决定
下一条: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计划和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