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决定予以批准,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上一条: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下一条: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