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决定予以批准,由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上一条: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下一条: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