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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zfbgsg/2022-00046
  • 标      题: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扶贫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2-06-07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扶贫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6-07   发布: 点击数: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潭县扶贫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州驻临各单位:

《临潭县扶贫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临潭县扶贫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生态产业园区及园区入驻企业的管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生态产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产业园区是指经临潭县人民政府批复在长川乡建设的临潭县扶贫生态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扶贫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园区管委会),隶属于县工信局,负责对入园企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园区管委会的建制、人员、编制等以实际审批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园区的所有企业,管理办法发布前引进的未达到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的企业同样适用。

 

第二章 入园管理

 

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入驻园区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临潭县扶贫生态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9-2035);

(二)符合临潭县扶贫生态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符合安全生产、临潭县扶贫生态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环评和相关法律法规;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50万元以上。

(六)申请在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申报以下材料:

1.项目入园申请书;

2.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6.银行资金到户证明;

材料提供齐全后入园企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签订入园协议。新进入园区的企业在签署投资协议或园区入驻协议时,应将本办法作为附件列入投资协议遵守。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中藏药材、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

(四)环保建材生产加工项目;

(五)无污染的民族用品加工项目及产业配套加工项目;

(六)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六条 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入园资料,领取并填报《临潭县生态产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企业资质及融资能力审查。预审通过后,由园区管委会下发《入驻园区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

1、园区管委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长川乡、园区管委会配合,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和宗地测绘报告,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及评审。

4.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的审批。

5.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入园项目安全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落实“三同时”审查工作。

6.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7.由园区管委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县市场监管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8.县水务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协助审批许可。

第七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界限占用土地。

第八条 鼓励国内及区域内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园区内兴办企业、科研教学基地。

第九条 园区内不得开办生产企业:

(一)技术和设备属国内报废落后淘汰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产品属于政府禁止生产或淘汰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章 企业用地管理

 

第十条 入园企业建设用地实行“招拍挂”程序依法出让获得,土地出让价格按相关规定确定。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程序进行招拍挂后,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入园企业需按如下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事宜:

(一)建设用地在10亩(不含)以下的入园项目建设周期控制在18个月以内,10亩(含)—50亩(不含)的建设周期控制在24个月以内,50亩(含)—100亩(不含)的建设周期控制在30个月以内,100亩(含)—200亩(不含)的建设周期控制在36个月以内,200亩(含)以上的一事一议,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企业签订入园协议后必须尽快投入建设,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建设和投产。

(三)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的三分之一周期内,入园企业应完成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占地面积的40%,建筑物基础必须达80%以上;或实际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面积的30%。

(四)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内,入园企业完成总平面规划布置图上所有建筑物建设、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并投产。

第十二条 投资总额达不到项目备案投资额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资总额达到以上,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园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后,按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园区经济持续健康向上发展,入园企业要严格按照县自然资源局批复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园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后,按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工程设计前须与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接,切实做到按规划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五条 园区集中建设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禁止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住房用地,特种行业确需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住房的,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规划,住房和其他用地等非生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应按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规划设计。厂区绿化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均应达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要求。企业变电站、配电房等设施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厂房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如需建设一层建筑的应以大跨度钢结构厂房为主。严禁在园区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设施。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方案经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照企业总体规划图进行建筑功能符合性审核,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入园项目规划设计的建筑平面布置图、立体效果图和施工图须经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门和消防安全部门共同审查,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必须在厂区临路最佳位置安装鸟瞰效果图展示牌。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要严格执行县自然资源局审查方案,严禁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必须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时砌墙或围栏封闭管理。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规划建设,严禁在规划绿地内建设,企业出入口设置须报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企业不得擅自破坏公共设施,否则,予以限期恢复原貌,拒不执行的,由园区管委会强制恢复,相关费用由破坏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的各项工程建设资料必须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建设工程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管理。

第五章 园区公共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企业公共管理协议。

第二十四条 园区公共管理范围是指厂房、住房以外的公共部分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企业在园区内乱搭乱建,擅自改变和破坏园区内的建设设施和设备。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园区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出入园区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渣等物品的各种车辆,应采取防溢漏措施。对漏、撒、滴而污损路面的,园区管委会责令其清理、清洗道路路面。任何单位不得在园区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和不服从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对建筑施工后产生、废弃的临时建筑物必须限时清理。

第二十八条 对园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清除的废弃物及生产、生活、建筑垃圾等,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逾期不清除的,园区管委会将有权对其进行清除,清除的费用由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园区入驻企业每天产生的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运送到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影响园区环境卫生。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除。

第三十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开口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设其它未经许可的设施。如有特殊需求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第三十一条 入园企业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园区管理工作。

 

第六章 企业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入园企业应在园区非公党委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成立党、团组织和妇女、工会等群众性组织,落实专兼职人员、落实活动场所及经费,主动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入园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按时兑现员工工资,落实员工社会保险、卫生健康等待遇,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入园企业须依法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环保、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及园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岗位责任管理,健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在正式达产10个工作日内,所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须上墙。

第三十五条 入园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树立质量管理意识,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十六条 入园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厂区内做到雨污分流,坚持节能减排达标排放。禁止无许可或违反许可超标排放、超许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 入园企业在建阶段,按月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投产后,生产企业要明确财务统计人员,健全财务统计制度,规范财务统计工作程序,按园区管委会及各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资料和月、季、年报等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入园企业须根据各企业的企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企业制度、行业文化、产品特征等同步推进企业核心价值和文化建设。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入园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审查。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审批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向消防审批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四十条 入园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第四十一条 入园企业必须按时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等,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视作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入园企业必须按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泡沫夹芯板。如确有需要搭建夹芯板为原材料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宿舍时,必须使用阻燃填充物(石棉、玻璃棉等)填充的原材料。

第四十三条 入园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物资装备,全面建立从职人员安全意外伤害保障,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演练,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第四十四条入园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园区管委会及其他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八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六条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检查。做好节能减排,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认证工作。

第四十七条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否则不准予建设和投入生产。

第四十八条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十九条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

第五十条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园区管委会及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五十二条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第九章 服务企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实行不定期通报园区运作情况及政策法规、安全生产和项目申报等,听取入园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实行协助办理服务,由管理机构协助办理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规划、建设、环评、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五十六条 入园企业需由县内部门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由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结(不动产权登记、企业建设报建除外);需报县以上审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配合企业办齐申报材料并积极办理到位。

第五十七条 园区各部门应积极向企业宣传省、州、县相关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及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章 约束退出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入园企业应按时限要求抓紧施工,对不能按约定期限开工和竣工投产的项目将作以下处理:

(一)结合司法实践及县招商引资的初衷,入园企业(新注册企业)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承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三年内不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资企业对入园项目负有连带运营责任;如入园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三年内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县人民政府对投资企业追缴损失,追缴相当于变更股权课税额与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额的差额的违约金。

(二)入园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可施工期6个月未开工建设的,督促其加快进度建设,若仍不实施项目者责令其退出。对违法搭建的、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园区管委会联合县自然资源部门对该企业采取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并形成约谈书面材料记录在册。

(三)因企业原因,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内没有动工建设的(不含围墙)或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的,由园区管委会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协议,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收回已办理的各种手续,重新安排其它项目使用。

(四)项目如期开工后但未按约定周期进度建设的,视入园企业违约按合同缴纳违约金。对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面积不足规划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造成土地闲置的,园区管委会将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向投资方每年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土地闲置费。

(五)入园企业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结束后,建成的建筑物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需按全部建设用地开发成本价补交差价上缴县财政局。若投资项目投资强度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额,将按实际投资额重新核定土地面积,依法按原土地出让价格收回超出部分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入园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关闭、整改、转产或者迁出。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或项目。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或项目。

(三)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或项目。

(四)停产一年或者破产的企业或项目。

(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的、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筑功能、规模和控制指标的企业或项目的。

对责令退出园区的项目,土地按项目入园时土地出让价格进行补偿,动产(设备、钢架车间等)限期拆除或作价,不动产(普通车间、永久性建筑物等)移交资产评估部门进行可利用评估,按评估价格的50%进行补偿。

第六十条 入园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管委会可按评估价折算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评估作价折算后给予补偿并另行招商。

(一)若企业停产两年或破产的。

(二)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指标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且产出效益低于协议约定的,有违约责任且劳资矛盾突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税务部门认可的建筑安装及购置设备取得的(财政票据)开具金额为依据;税金以核算前二个会计年度税务部门入库数据平均数为依据)

第六十一条 入园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强制清退出园。

(一)因企业原因,企业不能履行入园协议相关条款;

(二)入园企业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潭县扶贫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如果企业存在特殊情形,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应经县人民政府书面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处置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8日印发

链接:临潭县扶贫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及公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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