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自然资源局 | ||||||||||||||||||||||||||||||
2024-11-13 发布: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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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机构名称 临潭县自然资源局 二、单位简介 临潭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2月1日挂牌成立, 2019年3月30日,“三定方案”经《中共临潭县委办公室、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潭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县委办发〔2019〕90号)文件批复。目前,临潭县自然资源局机构总数有15个,其中:对外加挂牌子机构属3个,分别为:临潭县林业和草原局、临潭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临潭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下属机构12个,分别为:临潭县冶力关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临潭县土地储备中心、临潭县自然资源调查中心、临潭县地质环境监测站、临潭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城关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新城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店子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冶力关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临潭县三岔林场、临潭县草原工作站、临潭县林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机构改革后股室核定为3个,综合办公室、自然资源股、林业和草原股。有工作人员106人,其中:8人正科级(三级调研员2人,四级调研员1人),副科级19人,一般干部79人。 三、领导简介 (一)党组书记、局长李海荣: 1998.09--2002.02 临潭县新堡乡人民政府干部; 2002.02--2009.08 临潭县王旗乡人民政府干部(期间:2003.01-2005.01 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学习;2005.09--2007.12 在中共甘肃省委党校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2009.08--2010.12 临潭县石门乡人民政府干部; 2010.12--2016.09 临潭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2016.09--2020.06 临潭县新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20.06--2021.01 临潭县新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四级调研员; 2021.01--2023.10 临潭县洮滨镇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 2023.10--2024.09 临潭县洮滨镇党委书记、三级调研员; 2024.09--至今 临潭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局长 (二)副局长孙贵平: 2003.06--2006.09 在临潭县原新堡乡工作; 2006.09--2011.06 在临潭县洮滨乡工作(期间:2010.11提任为洮滨乡党委组织员); 2011.07--2021.06 临潭县店子镇武装部部长; 2021.06--2023.07 临潭县店子镇党委副书记; 2023.07--至今 临潭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三)副局长殷鹏程: 2014.09--2020.01 临潭县古战镇人民政府干部 2014.09--2021.06 临潭县古战镇甘尼村专职化书记 2021.06--2024.09 临潭县古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2024.09--至今 临潭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四、职能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 (八)负责组织全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意见和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起草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根据授权,对乡镇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重大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乡镇有关依法行政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管理及其生态保护建设的相关措施、规划计划、方法标准等,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保护管理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并组织开展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七)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造林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项目。负责全县天然林保护、草原禁牧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退耕(牧)还林(草)工作。指导全县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全县植树种草、森林抚育等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与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县森林、林地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公益林区划和管理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指导编制全县森林经营规制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森林覆盖率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承担职责权限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林木采传审批管理、木材及林副产品凭证运输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草原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草畜平衡及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等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全县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九)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拟订全县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协调相关职责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实施并监督。指导和审核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检查全县主管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县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根据实际,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开展自然保护地变更调整工作,按权限程序报批。提出或审核新建自然保护地的建议,指导开展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县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名录。指导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等。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荒漠化调查,组织编制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理。 (二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及配套改革、重点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草原改革有关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拟订支持全县农牧村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规划意见和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集体林业经济发展,指导、监督农牧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乡镇工作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二十三)负责林业产业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发展,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四)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 (二十五)落实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涉及林业和草原相关任务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十六)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全县林业和草原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按权限审核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林业和草原项目投资。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财务资产管理与核算工作。 (二十七)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执法及监管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普法宣传,依法行政,以及行政应诉、复议,听证等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与交流合作等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八)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州自然资源局和州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联系方式 办公室:0941-3121388 传真:0941-3126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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