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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zfbgsg/2023-00058
  • 标      题:临潭县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一难两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临潭县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3-04-14
临潭县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一难两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临潭县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04-14   发布: 点击数:  

一、《实施细则》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县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截止2022年全县小型机动车达到2.15万辆,县城区机动车保有量达0.46万辆。而停车资源供给相对不足,县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增多。为有效缓解县城区交通拥堵及停车难问题,规范全县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行为,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和使用效率,减少停车泊位被长期占用等不合理现象,缓冲停车供求矛盾。特制定了《临潭县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

二、《实施细则》制订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甘肃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周边市县的主要做法。

  1. 《实施细则》主要构架

《临潭县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由七章组成,共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阐述了《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意义、依据、适用范围等。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至第十六条,主要阐述了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用途、建设、验收,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第三章,停车设施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就登记备案所需资料、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设施停车时应当遵守的规定、临时停车设施面向社会机动车提供服务的管理、住宅小区所有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等进行了解释。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主要就施划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要求、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区域、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情形、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申请备案登记所需材料、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遵守规定等进行了解释。第五章停车收费管理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主要就城市机动车停车收费工作实行差异化分类措施、免收机动车停车费的情形等做了说明。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主要就监督检查、追究责任的情形做了解释。第七章附 则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主要明确了解释责任、实施时间等。

四、《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统一进行监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城区车辆保有量现状及未来预期增量,负责修订完善中长期停车设施建设规划及其监督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建设、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居民小区停车场管理维护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公共停车场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及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停车秩序的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的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无物业居民小区、背街巷道、闲置土地等停车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管理维护工作;发改、消防、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明确了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报建程序。建设单位在审报停车场设计方案前,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交通影响评价。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停车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提前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消防、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验收;凡不符合停车场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按照停车场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或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相关停车设施管理职能部门在审批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过程中,坚持“应设尽设、应批尽批”的原则,依法履行审批、许可职能,减少审批流程,降低审批门槛,充分挖掘停车资源潜力,有效缓解城区机动车“停车难”“收费乱”“管理乱”等问题。 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按照相关标准在停车位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及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执行。

(三)明确了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方式、管理等。由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可以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确定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事公共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并于登记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备案。停车设施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从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应调整或者撤除停车设施标志牌,同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明确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城市道路范围内,占用公共道路资源,在不影响机动车、行人等交通通行等条件下,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依据管理需要设定临时停车泊位使用时限,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要体现其公共、便民、临时的属性。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不得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进行综合性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城区居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五)明确了停车收费管理城市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县发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按照停车场类型划分,城市中心区域向外围由高到低,路内高于路外、地下高于地上、室内高于室外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收费标准。停车设施经营者有义务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收费凭证,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机动车驾驶人对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及收费行为有权提出疑问,停车设施管理人员应能正确回应质询,必要时提供合法收费依据等相关材料。

(六)监督检查方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或者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和停用、改建停车场的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依法对停车场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七)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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