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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240902002 | ||
标 题 | 关于甘南海羚安全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数字化智能服装生产车间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质疑投诉 | ||
写信时间 | 2024年09月2日 | ||
信件内容 | 各位领导好,在甘南海羚安全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数字化智能服装生产车间建设项目(招标编号:GNJY-ZC-2024-137)中标结果中发现几个问题,其严重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后经质疑投诉,在质疑投诉过程中各单位来回推脱,一直未得到合理解释与答复。希望领导能根据相关项目招投标信息查询解决,给各投标人一个合理公平公正的结果。 问题1: 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明确要求此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是中标单位甘肃聚浩依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为联合体投标。中标单位不满足投标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资质后评时应废标处理。 依据: 此次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中明确表示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及文件审查表供应商资质(资格)条件及要求中(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在甘肃政府采购网该项目中标公告中附件下载内容甘肃聚浩依商贸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表示和常熟市创兴服装机械厂为联合体投标。故甘肃聚浩依商贸有限公司不符合供应商资质(资格)条件审查。 问题2: 中标单位甘肃聚浩依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清单中缺项漏项,对吊挂系统、网络及办公室拆除未做响应,中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未做实质性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应废标处理。 依据: 中标结果公示中甘肃聚浩依商贸有限公司报价清单中缺少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1.2;1.3;1.4相关费用清单及报价,此三项内容预计费用100万元左右,中标人投标报价中缺少这三项,表明中标人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无法在最高限价内完成项目。具体信息中标公示可查。 问题3: 本次招标项目负责人和其中一位评审专家系同一人,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联系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项目负责人不可作为评审专家进行评标事宜。但是公示信息中,项目负责人为评审专家,此为违规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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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网民您好: 2024年9月2日, 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县长信箱留言反映“关于甘南海羚安全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数字化智能服装生产车间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质疑投诉”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二、甘南海羚安全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数字化智能服装生产车间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NJY-ZC-2024-137)于2024年08 月15日开标,在公示期内,我单位已接到有投标人相同内容问题的异议,并于2024年8月26日书面(签章)回复异议人。如网友有问题咨询了解,可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联系,联系人:马兴红,15109448895。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我单位提出异议。请网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异议、投诉。 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为供应商提供了法定的权利救济制度。网友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依循质疑、投诉等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临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 9月 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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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临潭县领导信箱 | ||
处理时间 | 2024-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