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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250116001 | ||
标 题 | l临潭县交警队违规执法,态度恶劣 | ||
写信时间 | 2025年01月16日 | ||
信件内容 | 2025年1.15日,本人刚从家(高原商贸城)下楼到城关三小门口,被临潭县交警大队执法车拦停,以未带头盔和电动车未登记为由一次性分别罚款30元和60元人民币。 1.未佩戴头盔按照相关规定应该接受罚款,但那时我并未驶入主街道。交警应该劝阻,而不是直接罚款。 2.电动车未登记罚款我很不理解,本人并未收到任何电动车登记信息。而且并未上主街道行驶,在自家楼下被罚款。很是不理解。 3.他们在罚款过程中态度粗暴,言语强硬,丝毫不是人民公务员的形象,有的只是一种地痞恶霸形象。也并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有街道监控视频,和罚款记录为证。 希望相关单位和领导加强工作人员执法水平和方式教育。执法应以引导为主,不是恶意去罚款,况且我并未上主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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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赵先生: 您好!2025年1月16日,您在甘肃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留言反映临潭县交警队违规执法,态度恶劣的问题,现答复如下:经核查,2025年1月15日,我大队民警李林冲带领王兴民,李君等人落实勤务时,在临潭县城关镇三校巷子口将赵先生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车上路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必须要挂牌登记驾驶员要佩戴安全头盔,但赵先生因为2024年3月20日就有不戴头盔被罚记录,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其次,执勤人员依法依规,并没有其所称态度粗暴。全程有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根据相关规定,执勤民警身着制式警服,驾驶制式车辆,在执法对象没有要求的前提下,没有出示相关证件的义务。反而赵先生在知道驾驶电动车上路要佩戴安全头盔的前提下,被处罚而继续不知改变,始终纠结于没在主街道不该管他。始终纠结于自己不知道电动车上路要挂牌登记,对于交警的处罚颇有微词。此次过程民警用词态度合法合规,证据确实充分。特此说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临潭县公安局 2025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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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临潭县领导信箱 | ||
处理时间 | 2025-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