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41126009 | ||
标 题 | 供暖咨询 | ||
写信时间 | 2024年11月26日 | ||
信件内容 | 请问是否有规定集体供暖要达到多少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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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网民您好: 2024年11月26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县长信箱留言反映“规定集体供暖要达到多少度?”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以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全天不低于二十摄氏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临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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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临潭县领导信箱 | ||
处理时间 | 2024-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