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Ld20171228 | ||
标 题 | 低保户是否应该履行附带义务? | ||
姓 名 | 曹** | ||
性 别 | 男 | ||
手 机 | 138****4937 | ||
地 址 | 0 | ||
邮 箱 | 0 | ||
身份证号 | 6230**********1034 | ||
发件IP | ************** | ||
写信时间 | 2017年12月18日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临潭县古战村村民,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农村低保户低保发放是否有偿?由于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乡领导也是在努力贯彻落实,每个大队也是划分区域,职责分明,但是以发放低保必须打扫卫生为由很多低保户不得每天去打扫,可是很多低保家庭本身就面临劳动力不多,而大多主要劳动力在外打工问题,家中多为老人孩子,所以就是简单的打扫卫生都难以坚持。而包队干部则以监督为主,而不起带头作用。导致以前领低保每个人都心存感激,而现今就像一种劳务关系。在人员调配安排上没有切实了解每个家庭的真实情况,应该是主要原因。其实环境卫生是每个人都有义务,每个家庭都去好好维护才是。我以为打扫人员范围应该扩大然后进行轮换,让那些家里真的无人去打扫的贫困户不再因为没打扫而怕失去这份保障。谢谢领导,以上是我一些浅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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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2013年10月发布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劳动能力而且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义务劳动”。而在2017年10月9日发布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没有再做要求。此外,经我局调查,古战村要求低保户打扫区域卫生是由村委会制定的古战村村规民约所约定的,对于没有劳动力的低保户,没有要求必须打扫。
临潭县民政局 2017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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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临潭县领导信箱 | ||
处理时间 | 2017-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