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01129004 | ||
标 题 | 临潭县城关物业违规收取物业费 | ||
姓 名 | 笛*** | ||
手 机 | 182****6620 | ||
发件IP | ************** | ||
写信时间 | 2020年11月29日 | ||
信件内容 | 按照临潭发展改革局文件,中央幸福城物业费2019年9月9日执行,可是在实际收取过程中按照2019年6月1日起收。本人2019年8月20日拿到了商品房钥匙。现在物业公司以未交物业费为借口私自断水断电,不给充费!逼交不合理的物业费!望相关领导能过问此事,关心百姓疾苦。(上一个信时间写错了!)到底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力断水断电!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网民在临潭县人民政府网站留言反映“临潭县城关物业违规收取物业费”的问题信件已收悉,县政府分管领导第一时间安排住建部门负责人于11月30日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经住建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业主的电表余量为526度,水表余量为57.1吨。同时询问该业主得知,家中水电正常供应,未断水断电。 2.兰州城关物业公司于2019年5月1日进驻临潭县中央幸福城小区及临潭县高原商贸(文化)城,同时开展各项物业服务工作。2019年6月1日正式开始收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2元/月/㎡,于2019年9月9日取得临潭县发展和改革局收费标准批复。 3.该业主在2019年5月13日从临潭县中央幸福城营销中心开具《交房通知单》,至2019年8月20日办理入住手续。兰州城关物业公司向该业主收取的物业费为2019年6月1日至今的物业服务费,其中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收费依据为《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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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临潭县领导信箱 | ||
处理时间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