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11223001 | ||
标 题 | 投诉长川市场监督管理所 | ||
姓 名 | 宋** | ||
手 机 | 195****1906 | ||
发件IP | ************** | ||
写信时间 | 2021年12月23日 | ||
信件内容 | 本人于2021-8-23投诉《临潭县甘绿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稞炒面产品外包装宣传无添加剂字样进行投诉。由长川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此问题。产品外包装宣传无添加剂字样明确不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4.2的规定,但是长川市场监督管理所还说产品没有任何问题。投诉当时诉求,要求商家依法赔偿并且提供标签标识检查报告。但是长川市场监督管理所自我投诉起,但现在从来没有和消费者取得过沟通,消费者认为长川市场监督管理所不作为,没有按照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进行依法办案。 故此投诉到人民政府。请求明察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20211223001号信件我局已收悉,2021年12月23日举报人反映的从甘南州藏王贡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网络平台购买的青稞炒面产品标签不完善的事项,我局对该事项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该举报人于2021年8月23日已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与2021年9月14日依法对甘南州藏王贡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甘南州藏王贡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的青稞炒面,标识标签存在瑕疵(包装有无任何添加字样),但不影响食品安全。按照甘肃省司法厅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甘肃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0版)》的通知要求,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商家立即整改,按照相关要求完善标识标签,对于举报人提出的赔偿问题,我局建议其走司法途径解决。
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 |
||
处理对象 | 临潭县领导信箱 | ||
处理时间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