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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2020-12-01 15:42:10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根据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我局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检查对象。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我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其他事项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第四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遵循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程序公开、抽查结果公开。注重工作实效。严格制度设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五条  我局逐步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专项整治、投诉举报受理、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等多种监管方式并用的新型监管制度。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四)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五)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它规定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负责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局属各单位按照局的统一安排,负责对被抽取的本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的实地检查工作。局双随机办公室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牵头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第八条  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检查事项,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组织本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九条  我局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依托各单位管辖的检查对象建立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业务专长等情况。我局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抽查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市场主体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公示信息、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要求,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对其公示信息、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按照法规规章要求,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5%。

第十一条  我局根据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卫生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  抽查市场主体名单,应当按照管理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按一定的比例抽取。

第十四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我局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选派方式。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我局对辖区内各个部门监管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对市场主体其他事项的检查,由本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我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行内部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章  抽查内容

第十六条  检查内容以本局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为主。

第十七条  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应当依照相关股室的规章制度规定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

   第五章  抽查程序

第十八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开展市场主体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检查记录表。实地检查记录表应当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对检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应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十五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