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访谈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82号)(以下简称《意见》)。围绕《通知》重点内容,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文彬同志接受了甘肃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专访。
甘肃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城乡居民如何参加大病保险?
杨文彬:一是确定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5元。大病保险筹资额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二是明确保障对象。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享受大病保险相关待遇,个人不再另行缴费。如,在参保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即可在2024年度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甘肃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大病保险是怎么报销的?对哪些参保患者有倾斜保障?
杨文彬:一是报销范围。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含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二是普通群众报销政策。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在报销比例方面,医疗费用越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也越高。新的《实施方案》取消了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最高报销2万元的规定,大病保险对所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均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三是困难群众倾斜政策。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是2500元,对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普通群众报销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四是“一站式”结算。凡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患者,出院结算均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患者只需结清个人自负部分即可出院,减少患者跑腿,增加便捷性。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