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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zfbgsg/2022-00030
  • 标      题: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2-06-02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6-02   发布: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临潭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临潭县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20〕4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的通知》(林站权函〔2020〕5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印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人员。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层级监督、动态监管、上下联动的方式,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建立自然资源、财政、扶贫、人社、残联等部门组成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行政区域内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管理;村委会对本行政辖区生态护林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及管理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精准扶贫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以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等生态林面积大、生态区位重要的区域为重点,集中安排。

(二)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选聘原则。充分尊重林区贫困人口意愿,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录用。

(三)坚持精准到人的原则。优先从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程度深的家庭中选聘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四)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原则上实行就近管护,以村为单元就近划定管护区域,不跨乡镇聘用。

(五)坚持明确责任、量化指标、绩效考核,养人与治事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县级自然资源、乡镇人民政府等对选定的生态护林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证件,持证上岗。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对选聘工作负总责。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落实财政、扶贫相关部门责任,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汇总、审定乡镇选聘结果并逐级报送上级林业和草原局;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工作;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提供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资料,做好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工作。

 

第二章 生态护林员岗位设置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岗位按以下标准设置:

生态护林员岗位以乡镇-村-社为单位设置,按照乡镇村、社区域内森林资源合理确定管护面积,每个生态护林员管护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亩。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生态护林员每月巡山护林应不少于20天以上(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据实记录巡山日志。并宣传林业、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识。

(二)定期巡护责任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等违法行为,生态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做好森林资源和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围栏等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对管护区内发生破坏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四)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并对火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五)掌握管护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

 

第三章 选聘续聘)、解聘及管护职责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坚持“精准自愿、规范选聘、稳定持续、用管结合”的原则,每户只能安排一名生态护林员。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三)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认真履行管护职责且符合选聘条件,年度考核合格且本人自愿续聘的应当予以续聘。

生态护林员选聘不得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不得选聘外出务工人员、一二级残疾人员。

第十一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在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

(二)申报。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选聘和自身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村两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村两委初审后加注意见后填写《生态护林员申报表》,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进行审核和评定,并将审核结果填入《生态护林员审核表》反馈到村两委。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将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人选名单在本人所在村民小组或乡镇人民政府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聘用。经县级自然资源、财政、扶贫、人社、残联等部门共同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人民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定年度管护劳务协议。

(六)培训及上岗。生态护林员聘用后,由县林草部门统一组织、乡镇具体实施集中进行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基本常识和技能,熟悉工作内容和相关要求,及时上岗开展工作,同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生态护林员档案,并报县级自然资源、扶贫、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负责对聘用的生态护林员进行统一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四条 将选聘和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纳入县、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责任书考核范围,层层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期满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考核,考核合格的且本人自愿续聘的可以进行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合同期内,生态护林员如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绩效考评不合格等其它原因应当予以解聘。同时,按解聘人数及时进行人员补聘。人员补聘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生态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由自然资源执法部门给予处罚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

(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四)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者。

(五)责任区内发生林木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者。

第十七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乡镇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和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指导和监督,县扶贫、林业部门将生态护林员纳入相关培训活动范围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生态护林员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管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报送情况。每年底,乡镇人民政府将生态护林员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县级林业、扶贫、财政部门。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报酬及奖惩

第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的报酬按照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生态护林员报酬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助。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结果和提供的兑付花名册为依据,兑付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的报酬以“一卡通”形式按月兑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态护林员报酬资金的管理,严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审核,按照前款规定,保证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及时足额兑付。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年度护林工作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生态护林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生态护林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解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生态护林员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定期不定期对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指导,并对乡镇生态护林员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组织人员每月对生态护林员管护区域、管护标志、管护任务等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份中旬对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经考核合格的,全部兑现绩效报酬;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再续聘。

第二十八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

根据生态护林员工作业绩,实行百分制计分法考核,考核得分85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85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全年巡山管护出勤率100%,巡山日志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20分。日常督查缺勤一次扣1分,巡山日志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扣3分。

(二)管护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砍伐、盗伐林木的,计10分;管护责任区内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非法开垦、挖沙取土、倒埋垃圾的,计10分;未滥捕乱猎受保护野生动物和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的,计10分;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计10分;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的计10分;若发生一起或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扣10分;管护责任区内发生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其生态护林员资格。

(三)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警(火灾),计10分。森林防火期督查未到岗的,每次扣5分;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取消其护林员资格。

(四)乡镇人民政府日常对生态护林员监督管理计10分。交办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每次最高可扣5分。

(五)村两委日常监督计10分。发现不出勤巡山管护,每次扣2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内容由临潭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限期2年。

链接:临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临潭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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