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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zfbgsg/2022-00028
  • 标      题: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不动产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2-06-02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不动产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6-02   发布: 点击数: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潭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

登记不动产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临潭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不动产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临潭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不动

产权工作方案

为巩固脱贫成果、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9]1156号)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易地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颁发不动产权登记证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依法办理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

(二)分类施策。尊重历史,面对事实,区别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安置方式,分类施策,稳步推进,妥善解决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规范和完善相关审批程序、资料等,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合法权益。

(三)便民高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践行群众路线,巩固和提升放管服改革成果,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信息共享、集中联审、上门服务等方式,方便搬迁群众办理安置住房登记。

二、发证范围

“十三五”期间县级按照精准识别标准和认定程序确定的建档立卡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县发改局、扶贫办认定的非建档立卡同步搬迁安置对象为主(临潭县“十三五”时期共有易地扶贫搬迁对象745户3719人,其中:建档立卡搬迁安置298户1191人;同步搬迁安置住房447户2528人,涉及城关镇、新城镇、八角镇 、王旗镇、洮滨镇、店子镇、羊沙镇、术布乡)并对以往我县实施的易地搬迁项目、易地搬迁农村村民宅基地一并纳入此次不动产权登记发证范围。

三、工作时限

按照省、州要求,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制定工作方案、政府承诺等工作;2021年6月底前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不动产登记发证全覆盖任务;2021年8月底前完成勘测定界、规划调整、组织报件材料;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农用地转用手续、完善不动产登记资料、归纳档案资料。

四、登记要求

(一)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占新腾旧、发新销旧的原则,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土地性质、取得方式和安置方式的差异,分类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标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严禁为“小产权房” 登记不动产权。

(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州政府依法批准后方可登记不动产权。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提供农村村民个人申请书、易地搬迁花名册、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政府申请报告文件。

2.县发改局负责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规划许可”、“一书两证”、项目审核意见书。

3.县扶贫办负责提供贫困人员审核意见。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勘测定界、规划调整、占用基本农田预审、组织报件材料、上报州政府审核批准。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占用基本农田补划工作。

6.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县廉租住房规划、申报、批准、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三)国有划拨土地安置贫困户住房登记发证。对城关高崖小区(新农村廉租房)安置的异地扶贫搬迁贫困户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只发放房屋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为共有。

(四)按照不动产属地登记的要求和“县政府负总责、不动产登记机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政府要履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切实解决登记发证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确保做到依法依规、应发尽发。县发改局、扶贫办、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特殊类型安置住房的登记发证。

1.共有产权房。按照临潭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临潭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对超面积的安置住房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再按共有产权方式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应载明共有人各自所占份额。

2.合户安置房。经批准的建档立卡搬迁户与同步搬迁户(原则上仅限于直系亲属)建设的合户安置房,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应按照易地扶贫搬迁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单独核定并载明合户家庭中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产权面积。

3.个人无产权住房。用于安置特殊困难群众的供养中心、养老院、幸福院、闲置公房等安置房,不面对个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可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由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集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措施

(一)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协同发力,化解矛盾,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设置绿色通道,统一组织,集中办理。由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意义深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国计民生,部分搬迁安置住房的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资料暂时缺乏,可以采取“先登记、后完善”的方法,县政府可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无用地批复、无规划手续、无竣工验收资料等问题暂缓解决,并由县政府承诺先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期在规定时限内逐步解决和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及制约发证条件的各类问题。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一律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同时,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测绘调查等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三)强化便民利民导向。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文件精神,按照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并行办理,一次办结。凡可共享的材料一律不再重复提交,凡镇村以及发改、扶贫、自然资源等部门能够统一提供的材料不再要求搬迁群众单独提供。需要多部门审核的登记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协调沟通,实行联合集中会审。开通“绿色通道”,采取“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搬迁群众提供优质化、贴心化服务,尽可能让搬迁群众少跑路。按照国家发改委《新时期异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要严格落实“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的要求,严把登记发证关口,最大程度保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财产权益。

(四)做好试点稳妥推进。要深入研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特点,吃透情况,把握规律,特别是情况相对复杂的地区,要把试点先行作为重要的工作方法,优先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进行登记发证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防止因工作简单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答疑解惑等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增进社会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普遍认同和广泛支持。

链接:临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临潭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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