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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zfbgsg/2022-00026
  • 标      题: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农牧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2-06-02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农牧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22-06-02   发布: 点击数: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潭县农牧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临潭县农牧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县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临潭县农牧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2016〕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2019〕96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甘资登发〔2019〕28号)和甘南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农房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解决临潭县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以及《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临潭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农房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农牧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农牧村不动产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牧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农牧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牧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牧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三、按照不同阶段对农房调查面积和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处理意见

(一)1982年以前修建的房屋。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牧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证书。

(二)1982年至1998年修建的房屋。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牧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每户不超出0.5亩,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出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证书。

(三)1998年至2005年修建的房屋。依照《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1996年7月31日发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纯牧区居民每户1亩以下(不包括畜圈),农村居民每户0.5亩以下,超出面积登记后需在土地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附记栏内注明。

(四)2005年以后修建的房屋。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30平方米(0.5亩)标准执行,对超出面积不予确权,并需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证书。

四、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处理意见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保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都享有确权登记的权利。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若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未进行村镇规划实施前不作为登记条件,在村镇规划实施并办理村镇规划许可后,办理不动产权证。

五、“一户多宅”和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问题处理意见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或修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农牧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牧村妇女因婚嫁离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农牧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证书。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要求,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不得收取调查测量费和登记费,不增加农牧民负担。

六、依法确定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意见

(一)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后,予以登记发证。

(二)对1982年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超过批准的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后,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集体土地上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不予登记发证,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除外。

此处理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链接:临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临潭县农牧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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