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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tx/2025-00036
  • 标      题:中共临潭县委办公室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临潭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5-09-04
中共临潭县委办公室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9-04   发布: 点击数:  

中共临潭县委办公室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潭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州驻临各单位:

《临潭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临潭县委办公室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日

临潭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项目各环节中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2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潭县境内拟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涵盖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的审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成立临潭县招商引资项目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审定工作和综合协调服务工作。项目专班下设办公室,由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项目评审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需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和临潭县产业发展规划,放宽准入条件、实行非禁止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州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项目开展评审。

第五条 评审以企业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重要依据,重点审查合法合规性、产业政策、安全影响、环境影响、项目用地、入园条件、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科技含量、能源消耗、投资实力等内容。

第三章 审定流程

第六条 项目专班办公室与投资主体就意向投资的项目展开前期洽谈,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落户所在地的乡镇,就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紧密衔接。在取得初步认可后,项目专班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

第七条 投资主体向项目专班办公室提交项目投资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投资申请书、项目投资建议书、营业执照、企业实力情况、企业征信、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拟在临潭注册公司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第八条 项目专班办公室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收集企业征信的基础上,对拟选址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向县政府提交项目审核报告。

第九条 由工作专班召集相关行业部门及乡镇,对提交的项目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各相关行业部门及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意见,由项目专班办公室汇总形成审议稿后提交项目专班进行审定。

第十条 项目专班按照“一月一审”和重大项目即报即审原则,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议,评审通过后,并及时形成评审报告。

第四章 项目准入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视为准入项目,项目专班办公室提交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纳入重点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视为未准入项目,不予进入项目落地工作程序,项目专班办公室应及时向拟投资方反馈意见。

第五章 项目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按照“管行业管产业就要管招商”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建立项目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统筹服务保障,每月向项目专班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资金到位、投产达产等情况,确保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资源,优先保障重点项目要素需求,按“一项目一服务专班”的要求,成立项目服务专班,对项目建设提供“全天候”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 融资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坚持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增加隐性债务为导向,招商引资项目利用外来资本的方式以直接投资为主。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县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债或者变相融资,不得采取代建方式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建设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

第十七条 县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偿债责任,需遵循市场化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并公示风险。

第七章 项目退出

第十八条 退出条件与认定。项目退出分为主动退出、协议终止、强制退出三类,具体条件如下:

(一)主动退出(企业申请)。企业因市场变化、战略调整等原因主动申请退出。需满足:无重大违约行为、已完成环保整改、无拖欠税费及员工工资。

(二)协议终止(双方协商)。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等不可抗力或公共利益需要,经协商一致终止合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替代方案或合理补偿。

(三)强制退出(政府启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启动强制退出工作。

1.未按协议约定开工/投产,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协议;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长期闲置土地;

3.严重污染环境或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拒不整改;

4.虚报投资、骗取优惠政策或恶意逃废债务。

第十九条 退出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企业提交书面退出申请(附项目进展、退出原因、债务清算方案等),或由工作专班依法启动退出程序。

(二)调查评估。成立联合工作组(由项目专班办公室牵头,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在各自权限与职责范围内共同参与),核查履约情况、资产状况、环境影响及社会风险,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三)协商与决策。主动退出/协议终止:双方协商补偿方案,签订《退出协议》;强制退出:政府下达《退出通知书》,企业应依法定期限和程序提出异议或整改计划,逾期未回应则启动法律程序。

(四)确定退出方式。项目专班办公室向工作专班提交项目解约申请,经会议审议形成会议纪要,报送县委、县政府,确定退出方式。

(五)资产处置与清算。土地及固定资产:按原价或评估价在公开竞价基础上由政府优先回购,或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债务清偿:优先支付员工工资、税款、法定优先债权、银行贷款,剩余资产按法律程序分配。

(六)档案移交。企业移交项目相关文件(环保验收、工程资料等),纳入县招商引资项目档案库。

第二十条 补偿与责任划分。

(一)补偿机制。合法合规退出,可返还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年限)、固定资产折旧补偿;因政策调整原因退出,专业机构评估后,依法对企业进行补偿;企业违约退出,依法追偿违约金。

(二)责任追究。企业虚假投资或恶意违约的,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参与本地招投标及政策申报,并追缴其因虚假投资或非法所得。同时,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限制其在本地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当事企业对退出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后续管理。

(一)土地再利用。退出的工业用地优先纳入县土地储备,重新规划后用于引入符合县域产业导向的项目。

(二)过渡期帮扶。对因短期困难申请退出的潜力企业,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3-6个月整改限期,协调金融机构给予纾困支持。

(三)信息公开。退出结果通过政府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政策透明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潭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为三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链接:《临潭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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