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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tx/2025-00121
  • 标      题:中共临潭县委办公室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生态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临潭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5-11-13
中共临潭县委办公室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生态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1-13   发布: 点击数:  

中共临潭县委办公室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潭县生态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州驻临各单位:

《临潭县生态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临潭县委办公室 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3日

临潭县生态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潭县生态经济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企业入园程序,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园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即州政府批复的“一园三区”)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

第三条 凡申请入驻、已入驻园区的各类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以及园区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临潭县生态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二章 入园管理

第五条 申请入驻园区的企业及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导向;

(二)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等规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享受优先审批入园的支持政策:

(一)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方向,与现有产业链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补链、强链、延链项目;

(三)以中藏药材、特色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精深加工项目;

(四)环保建材、绿色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材生产项目;

(五)无污染或轻污染的民族特色产品加工及产业配套项目;

(六)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第七条 企业入园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入园申请及相关材料。所需材料清单由管委会另行公布;

(二)联合预审:园区管委会在收到完整材料后,牵头组织县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的产业符合性、环境影响、安全评估、用地规划、投资强度等进行联合审查,并形成预审意见;

(三)审定与签约:预审通过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报请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入园协议书》;

(四)手续办理:《入园协议书》签订后,园区管委会应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限,全程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备案、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

第八条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照《入园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时限及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和生产经营;

(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营范围或生产工艺。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重新报批;

(三)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条 园区严禁引进和建设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且无有效治理措施的;

(四)产品为国家禁止生产或淘汰类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在园区内设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合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三章 企业用地管理

 

一条 企业建设用地实行出让、租赁等多种供应方式。为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园区鼓励并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等灵活的供地方式。工业用地的出让或租赁价格,在不低于该地块基准地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由园区管委会拟定方案,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条 企业自土地交付之日起,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与投产:

(一)总体建设周期:用地面积在10亩(不含)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用地面积在10亩(含)至50亩(不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用地面积在50亩(含)至100亩(不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0个月;用地面积在100亩(含)至200亩(不含)的项目,可申请分期建设,但总建设周期不超过36个月;用地面积在200亩(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实行“一事一议”,另行约定。

(二)阶段性建设要求:在约定建设周期的三分之一时间节点前,完成不低于总规划建筑面积30%的建设;或完成不低于总规划建筑占地面积40%的建筑,且其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

(三)最终建设要求:在约定建设周期内,企业须完成总平面规划图上所有建筑物的建设,并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实现投产。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的,企业应及时向园区管委会书面报告,经核实并批准后,可相应顺延建设周期。

三条 投资总额达不到项目备案投资额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资总额达到要求,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园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后,按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规定办理。

四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县自然资源局批准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因发展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事先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按县自然资源局的相关规定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 企业开展工程设计前须与园区的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接,切实做到按规划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 园区集中建设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禁止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住房用地,特种行业确需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住房的,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后方可规划,住房和其他用地等非生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第十 企业应按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规划设计。厂区绿化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均应达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要求。企业变电站、配电房等设施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厂房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如需建设一层建筑的应以大跨度钢结构厂房为主。严禁在园区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设施。

第十 建筑设计方案经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照企业总体规划图进行建筑功能符合性审核,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 入园项目规划设计的建筑平面布置图、立体效果图和施工图须经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门和消防安全部门共同审查,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必须在厂区临路最佳位置安装鸟瞰效果图展示牌。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二十 企业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要严格按照园区管委会和县自然资源局审查方案,严禁擅自更改。

第二十 企业必须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时砌墙或围栏封闭管理。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 企业应严格遵守规划建设,严禁在规划绿地内建设,企业出入口设置须报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企业不得擅自破坏公共设施,否则,予以限期恢复原貌,拒不执行的,由园区管委会强制恢复,相关费用由破坏方负责。

第二十 企业的各项工程建设资料必须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建设工程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管理。企业项目申报需经管委会审核后上报。

第五章 园区公共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有权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公司负责园区内入驻企业、水厂、污水厂、园区绿化、环境卫生等业务范畴进行管理,按照各企业占地面积收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 企业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企业公共管理协议。

第二十 园区公共管理范围是指厂区以外的公共部分管理。

第二十 禁止企业在园区内乱搭乱建,擅自改变和破坏园区内的建设设施和设备。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园区内企业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须经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备案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二十 园区企业和施工单位产生的所有废弃物(包括生产、生活和建筑垃圾等),需及时清理并做好防漏撒措施。如未按园区管委会要求在限期内清除的,园区管委会将强制清除并由责任方承担费用。

二十九 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开口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其它未经许可的行为。如有特殊需求的,须经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企业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在园区党工委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成立党、团组织和妇女、工会等群众性组织,落实专兼职人员、落实活动场所及经费,主动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入园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按时兑现员工工资,落实员工社会保险、卫生健康等待遇,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企业须依法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环保、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及园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必须严格岗位责任管理,健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在正式达产十个工作日内,所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须上墙。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树立质量管理意识,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厂区内做到雨污分流,坚持节能减排达标排放。禁止无许可或违反许可超标排放、超许可排放。

第三十五条 企业项目投产后,生产企业要明确财务统计人员,健全财务统计制度,规范财务统计工作程序,按园区管委会及各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资料和月、季、年报等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企业须根据各企业的企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企业制度、行业文化、产品特征等同步推进企业核心价值和文化建设。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入园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审查。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向消防审批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三十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时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等,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视作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物资装备,全面建立从职人员安全意外伤害保障,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演练,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第四十二条 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园区管委会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等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四十四条 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监督检查。做好节能减排,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认证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否则不准予建设和投入生产。

第四十六条 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

第四十八条 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园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行业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五十条 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第九章 服务企业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实行不定期通报园区运作情况及政策法规、安全生产和项目申报等,听取入园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园区管委会实行协助办理服务,由管理机构协助办理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规划、建设、环评、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章 约束退出机制

 

第五十四条 经评估,对不能履行《临潭县生态经济产业园区土地租赁合同》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将协商劝其退出园区。

(一)从供地之日起,由于投资方原因,六个月内不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二)因投资方原因,造成停工六个月以上的;

(三)项目投产后,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含纳税义务)。

第五十五条 经评估,对不能履行《临潭县生态经济产业园区土地租赁合同》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将强制退出园区。

(一)自供地之日起,由于投资方原因,六个月内不开工建设,三年内不能建成投产,造成土地闲置和工程烂尾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限期不整改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擅自抵押、办理他项权证、银行贷款等业务的;

(四)以新建项目为名,变相圈地或私自改变土地用途,限期不整改的;

(五)不执行建设规划,乱修滥建,影响园区整体规划,限期不整改的;

(六)不执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限期不整改的;

(七)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整改的;

(八)企业及法人存在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违背招商引资政策和入园协议的。

第五十六条 项目退出后,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按以下情形处置。

(一)协商退出的企业,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和一定违约金,酌情退还企业交纳的土地租赁或者出让费用。由企业投资的地上附着物限期由企业自行拆除,不按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视为放弃;

(二)强制退出的企业,将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或者出让费用不予退回。由企业投资的地上附着物限期由企业自行拆除,不按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视为放弃。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按时限要求抓紧施工,对不能按约定期限开工和竣工投产的项目将作以下处理:

(一)企业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承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三年内不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资企业对入园项目负有连带运营责任;若违法此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向投资企业追缴违约金,金额相当于变更股权课税额与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额的差额。

(二)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可施工期六个月未开工建设的,督促其加快进度建设,若仍不实施项目者责令其退出。对违法搭建的、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园区管委会联合县相关职能部门对该企业采取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并形成约谈书面材料记录在册。

(三)因企业原因,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内没有动工建设的(不含围墙)或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的,由园区管委会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协议,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收回已办理的各种手续,重新安排其它项目使用。

(四)项目如期开工后但未按约定周期进度建设的,视入园企业违约按合同缴纳违约金。对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面积不足规划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园区管委会将联合县相关职能部门向投资方每年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土地闲置费。

(五)企业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结束后,建成的建筑物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需按全部建设用地开发成本价补交差价上缴县财政局。若投资项目投资强度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额,将按实际投资额重新核定土地面积,依法按原土地出让价格收回超出部分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八条 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关闭、整改、转产或者迁出。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或项目。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或项目。

(三)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或项目。

(四)停产一年或者破产的企业或项目。

(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转租、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筑功能、规模和控制指标的企业或项目的。

对责令退出园区的项目,土地按项目入园时土地出让价格进行补偿,动产(设备、钢架车间等)限期拆除或作价,不动产(普通车间、永久性建筑物等)移交资产评估部门进行可利用评估,按评估价格的50%进行补偿。

第五十九条 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管委会可按评估价折算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评估作价折算后给予补偿并另行招商。

(一)若企业停产两年或破产的。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指标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且产出效益低于协议约定的,有违约责任且劳资矛盾突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税务部门认可的建筑安装及购置设备取得的开具金额为依据;税金以核算前二个会计年度税务部门入库数据平均数为依据)

第六十条 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强制清退出园。

(一)因企业原因,企业未能履行入园协议相关条款的;

(二)企业存在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本办法由临潭县生态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及园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为三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链接:关于临潭县生态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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