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15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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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情况说明 一、单位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主要职能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判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起抗诉。 二、机构人员情况 1、本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属公检法司机关,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单位政法专项编制36人,工勤编制2人,行政在职在岗21人,离岗待退3人,改任1人;工勤在岗5人;事业单位在岗14人;退休5人,遗属1人。 2、机构人员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2017年机构人员无变动; 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2017年临潭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省、州人民检察院及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一是促进了干警管理理念的更新,有效促进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在规范化建设中,广大干警掌握并理解了规范化管理的实质,认识到系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需要与先进的现代管理方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出更大的效果,不再一味地墨守成规,而是自觉建立起规范的工作习惯,逐步树立起“服务大局、奋勇争先”的工作理念、“健康活泼、昂扬向上”的生活理念、“质量控制、注重实效”的规范理念和“严格流程、依法履职”的管理新理念,将管理变被动为主动,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大为加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改善。二是促进了业务数量和质量的双提升,办案工作实现了“五无”。各业务部门围绕工作质量目标,以工作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为指导,坚持持续改进的工作方法,案件数量和质量均比往年有了显著的提升。今年反贪局移送审查批准逮捕案件23件29人,批准和决定逮捕14件14人,不批准逮捕15人,受理复议案件2件2人,延长羁押期限案件1件1人,无积存案件;公诉部门向本级法院提起公诉案件57件62人,上报州院1件1人,附条件不起诉2件2人,退查1件2人,结案率为100%;办理未检案件4件4人。整个办案工作实现了“无违反程序办案、无违纪违法办案情况、无错误逮捕案件、无诉后拆回案件、无无罪判决案件”的五无目标。三十促进了检察队伍科学化管理,有效解决了检察官断层现象。该院严格每个岗位的任职资格、职责和责任范围,有效避免工作重叠交叉无人责任的问题,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四是促进了其他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人民满意度高。我院在规范化建设中已建立健全一套长效的检察工作机制,检务保障能力和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 3、部门决算构成情况 2017年度部门决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属公检法司机关,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36人,年末行政在职31人(其中工勤5人);事业在职13人;退休5人;遗属1人。 三、2017年度部门决算收支决算情况 (一)收入总计万元。包括: 单位2017年度实际收到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53.7万元,比上年增加18.5万,增长2.73%;增长原因主要为其他收入增加。财政部门拨款对账单653.7万元,核对无误。 (二)支出总计万元。包括: 单位2017年度总支出为713.66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95.23元,占总支出的55.38%;商品和服务支出210.3万元,占总支出的29.4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8.8万元,占总支出的11.05%;其他资本性支出29.33万元,占总支出的4.1%。 四、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672.7万元,较上年减少6.38万元,减少0.88%。减少原因主要为招标工程款列支了上年度“其他应付款”。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2017年总支出为672.7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95.23元,占总支出的55.38%;商品和服务支出210.3万元,占总支出的29.4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8.8万元,占总支出的11.05%;其他资本性支出29.33%,占总支出的4.1%。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72.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474万元,公用经费支出199万元。 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5.5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3.66万元,比上年降低8.63%;公务接待费支出1.91万元,比上年增加101.05%万元。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0.3万元,较上年增加97万元,其主要原因是相应办公费、邮电费、维修(护)费等运行费用增加。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本单位采购计划金额为14.5万元,实际采购金额为13.86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我单位国有资产总值为115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368.81万元,比上年增加20.91%,主要原因是招投标项目为完工预防账款增加;固定资产为784.26万元比上年增长4.02%,主要原因是采购了业务办案装备入账。负责构成:其他应收款183.74万元,比上年降低35.77%,降低原因为本年度支付了招投标项目资金。 九、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 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直属上级部门拨付资金。 (三)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四)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管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五)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所属行政单位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方面的支出。 (六)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七)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十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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