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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2-05-05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临潭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特编制《临潭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依据《中华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临潭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确定。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临潭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临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渠道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临潭县公安局名义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临潭县公安局。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讯地址:临潭县城关镇金花路52号(出入境管理大队、治安大队)

临潭县城关镇北环路16号(交通警察大队)

咨询电话:0941-5935666(出入境管理大队)

0941-3122573(交通警察大队)

0941-5935614(治安大队)

(二)申请形式。

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请填写《临潭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临潭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临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情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临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提交电子版《临潭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传真号:0941-3120049(出入境管理大队、治安大队)、0941-5935971(交通警察大队)。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处理

1.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本《指南》未尽事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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