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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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5 作者:佚名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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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遵守“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适时公开,又使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工作秘密、敏感信息免于公开。 第三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各直属单位)的职责、职责清单; (二)本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三)本局工作动态; (四)供水管理; (五)河长制工作; (六)水土保持、水旱灾害、水政监察; (七)水利建设; (八)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群众公示。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本局应编制和公开局政务信息目录,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政务信息目录应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期限和形式等。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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