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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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作者:佚名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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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临潭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局系统职能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协调各科室信息发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法宣处负责产生的行政复议和法律纠纷事件,监察室负责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信息中心负责完善网站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政务公开的主体是指局机关,分局属各单位。只要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宜于公开的环境保护各项业务管理工作都要公开。主要包括环保行政管理涉及的环保审批、许可证的发放、环保监督、行政处罚等以及相关的服务,如服务群众的办事程序、制度、结果等服务指南;分局机关内部管理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的规划计划;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六)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财政预、决算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等资金管理信息; (八)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法和形式
第六条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信息公开主要通过网络、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会议、文件等方式进行,做到集中公开与分散公开相结合,环保重大事项公开与环保政务公开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环保政务公开体系。 第七条 通过网络公开。利用甘南州环保网站实施环保政务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第八条 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在分局机关把“生态环境分局主要业务办事指南”、“环境保护主要法律、法规(目录)”、“生态环境局各科室职责”、等内容上墙上政务公开栏。 第九条 通过会议和文件公开。对于一些只适合在一定范围公开的内容,可采取会议和文件的形式公开,对于群众关心的环保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和环境质量状况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增强环保工作的透明度。对需局内公开的则通过党组会、局务会、全分局大会等进行公开,由分局办公室定期编发环保信息简报。 第十条 对一些涉及面广、需告知广大群众的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事项,由分局办公室及时在报纸、融媒体、电视台上公开播报。
第四章 公开程序和步骤
第十一条 凡需由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统一公开的重大政务事项,由分局属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提交相关的材料,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征求有关单位(科室)和群众的意见后,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局属单位需自行公开的政务事项,由各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审定后,再行公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政务公开的监督、考核和评议工作。
第五章 公开承诺和监督办法
第十三条 结合环保工作的实际,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内容有: 1.及时为群众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和到分局机关办事的同志。首问到谁,谁就是责任人,负责办理或引到有关部门办理,杜绝推诿和不负责任的做法。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扰民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环境污染投诉处理率100%。 2.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限时服务。及时办理环保有关审批事项,环保行政审批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3.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法。 4.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互相推诿、敷衍塞责,杜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凡有举报,一经查实,按照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分别给予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当众悔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取消职务晋升资格,停职待岗、辞退等处理。
第六章 追究办法和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 为了促进信息公开责任制的落实,将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给予相关科室和个人诫免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为全面推进分局信息公开工作,分局机关相关科室应配套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度、预审制度、报告制度、评议制度、投诉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以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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