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羊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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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作者:佚名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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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沙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羊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镇政府编制了《羊沙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镇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镇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镇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文件:镇政府制定的规章;以镇政府名义发布或者镇政府办公室及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报告、统计报告等。 4、规划计划:镇政府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镇政府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5、业务工作: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镇政府各项开展的阶段性重要工作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情况。 6、 其他:镇政府各部门的关于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重大建设工程的中标招标公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镇政府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镇人民政府主要是通过羊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羊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村民可通过信息公开栏目导航,查找羊沙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内容 除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羊沙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羊沙镇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1-3281012 联系地址:临潭县羊沙镇羊沙村一社,羊沙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邮政编码:747505 3、提出申请 向镇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临潭县羊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临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④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⑤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①当面提交: 联系地址:羊沙镇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党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③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登录“临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在线填写《申请表》,向羊沙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④电话咨询。羊沙镇人民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与信息公开相关的问题。 4、申请处理 向羊沙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统一由镇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受理。 (1)镇政务服务中心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2)镇政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镇政务服务中心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镇政务服务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羊沙镇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镇政务服务中心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羊沙镇政务服务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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