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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3-06-08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临潭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强行政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将依法管理、服务的事项向社会、当事人或有关利益攸关方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有力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商贸领域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单位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瓮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二条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单位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五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科、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将拟发布的信息内容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协同办公系统上发布的信息按本单位公文流程经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重要信息的发布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发布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涉密信息、未经本单位审核批准的信息及本单位无权处理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时应该隐去以下内容:

(一)自然人的肖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

(四)产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隐去的信息。

第十九条 局综合科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不力、公开内容不及时,内容不全面、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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