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6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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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一、部门概况 (一)基本情况 1.主要职能:(1)审判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县法院管辖以及县法院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2)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判决各类申诉案件。(3)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5)依法决定国家赔偿。(6)管理、协调本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7)负责全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主管本法院的监察工作;领导院直属单位和群团工作。(8)管理本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9)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10)派出机构及职责。派出法庭设冶力关、新城、店子、王旗四个人民法庭,依法审理和执行辖区内一般的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及办理法庭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2.机构人员情况 临潭县人民法院现有行政机构 1个,按照职能分工,临潭县人民法院内设12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司法警察大队、翻译科、审判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支部,纪检组。 3.机构人员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临潭县人民法院现有在职人员54人,其中:行政编制51人,在职47人;事业编制2人,在职7人。离退休9人;遗属2人。本年度调出2人。 (二)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2016年,临潭县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院上下团结一心,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为维护临潭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016年(截止 二、部门决算构成情况 2016年度部门决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年末实有在职人员55人,退休人员9人;行政编制44人,事业编制8人;为全额财政拨款单位。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支决算情况 (一)收入总计2513.23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2392.09万元,占总收入95%的,较2015年万元增加1558.75万元,增加187.07%,??年初结转和结余121.13万元,占总收入的5%。 (二)支出总计2417.01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支出2048.18万元,占总支出的81.42%。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83万元,占总支出的2.2%。 3、城乡社区支出316万元,占总支出的12.56%。 年末结转和结余96.21万元,为本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下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392.10万元,占本年支出总计的95.09%,较2015年833.25万元增加1558.75万元,增
加187.07 %。其中:基本支出944.68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 39.49%;项目支出1474.00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 60.51%;。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2048.18万元,占总支出的81.42%,较2015年万元增加1558.75万元,增长187.0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83万元,占总支出的2.2%。较2015年46.12万元增加6.71万元,增长14.54%;城乡社区支出316万元,占总支出的12.56%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16.0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587.76万元,公用经费支出 353.25万元。 五、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50.5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45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0.57万元。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42.88万元,比预算减少7.6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4.6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8.06万元,比预算减少6.94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15万元,比预算减少0.42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0.15万元。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6.01万元,较上年减少6.41万元。其主要原因是相应邮电费、办公费等运行费用减少。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当年无政府采购。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 九、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直属上级部门拨付资金。 (三)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四)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管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五)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所属行政单位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方面的支出。 (六)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七)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十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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