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6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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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农牧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概况(主要职责) 县农牧局是县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业(以下简称农牧业)和兽医、兽药饲料行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牧村的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农牧业和农牧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农畜产品、农牧业生产资料等涉农涉牧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流通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有关农牧业和农牧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农牧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牧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全县深化农牧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牧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牧村土地承包、牧区草场承包、耕地及草场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牧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三)拟订全县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牧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拟订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畜产品流通和农牧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 (四)指导粮食、果蔬、药材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果蔬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牧业农牧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草原鼠虫害的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章制度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县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防治、控制疫情、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八)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饲草料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牧业和农牧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牧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牧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牧业和农牧村经济信息,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 (十)制定农牧业发展、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牧和科技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牧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牧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牧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牧业农牧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牧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牧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牧业农牧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 (十三)制定并实施全县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牧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牧业农牧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全县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四)提出农畜产品调出调入和农牧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牧业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技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牧业外援、援外项目。 (十五)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牧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州农牧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构成情况 2016年度部门决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年末实有在职人员368人,退休人员81人;行政编制49人,事业编制319人;为全额财政拨款单位。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支决算情况 (一)收入总计6459.55万元。包括: 财政拨款收入5042.56万元,占总收入的78.06%,较2015年减少41.58%, 年初结转和结余1260.44万元,占总收入的21.94%。 (二)支出总计5159.45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2%。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86.53万元,占总支出的9.37%。 3、农林水支出4646.33万元,占总支出的90.05%。 4、城乡社区支出7.27万元,占总支出的0.14%。 5、其他支出1.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2%。 6、粮油物资储备支出17.33万元,占总支出的0.33%。 年末结转和结余1267.71万元,为本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下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 5159.45万元,占本年支出总计的 82.78%,较2015年减少
30.66 %。其中:基本支出 3441.87 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 66.71 %;。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86.53万元,占总支出的9.37%,农林水支出4646.33万元,占总支出的90.05%,城乡社区支出7.27万元,占总支出的0.14%,其他支出1.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2%,粮油物资储备支出17.33万元,占总支出的0.33%。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416.9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 3212.13万元,公用经费支出 204.81万元。 五、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 5.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 0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 5.4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 0万元。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
4.46 万元,比预算减少0.94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 0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 4.46
万元,比预算减少0.94 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 0 万元,比预算增加 0 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
0 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单位国有资产总值为2113.3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1497.97万元,固定资产为615.37万元。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全部车辆价值为51.5万元。 九、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 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直属上级部门拨付资金。
(三)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四)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管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五)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所属行政单位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方面的支出。
(六)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七)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十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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