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4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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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潭)不罚[2025]4号 当事人:郑州立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1MADG****2M 地址:甘肃省临潭县城关镇古城村申藏路驾校向上100米12号 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巡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建的郑州立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已安装完成,现场检查时未能给执法人员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8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负责人)资格证明书,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 2.2025年7月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建设情况、现有投资额及未能提供环评批复文件的事实; 3、2025年8月1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建的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及项目建设进度; 4、2025年8月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建的工程项目场地布局; 5.2025年8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投资情况、未批先建的事实以及环评文件办理情况和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6.项目建设合同复印件:2025年8月1日提供的《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及设备设施安装情况; 7、环境影响评价编制:2025年8月1日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服务合同》,证明单位承建工程项目环评文件办理情况及进度; 8.2025年8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你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未批先建违法事实,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9.2025年8月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 10.2025年8月1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之初已委托环评公司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且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同时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条第3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处罚: (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潭)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你(单位)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切实提高守法意识,主动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学习。 2.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在未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继续进行项目的建设和设备设施安装。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 2025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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