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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人民政府 关于闫祥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州驻临各单位: 接临潭任字〔2017〕14号通知,经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闫 祥同志提任县住建局副局长、规划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晓东同志提任县社保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吉荣同志提任县畜牧草原工作站站长(试用期一年); 王四昌同志提任县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夏志发同志提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周 强同志提任县“三农”资金审计中心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金 鑫同志提任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副站长(试用期一年); 王 宇同志提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试用期一年); 敏 俊同志提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试用期一年); 杨绪成同志提任县城市环境卫生大队队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杨海鹏同志提任县城市环境卫生大队副队长(试用期一年); 李俊德同志提任新城建设执法稽查大队队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李惠芬同志提任县冶力关景区管理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瑞华同志提任县冶力关景区管理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建伟同志提任县工商质监稽查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彩霞同志提任古战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赵志强同志提任术布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王 云同志提任长川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冶永红同志提任羊永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申文广同志提任店子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杨焕文同志提任三岔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王 玮同志提任王旗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夏永强同志提任冶力关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包小兵同志提任八角乡食药监所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周 翔同志提任八角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安永平同志提任县回中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申小琴同志提任县中心幼儿园园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马秉元同志提任卓洛中心小学校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夏永红同志提任冶力关中心小学校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姚娟文同志提任城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雍慧芳同志提任新城镇卫生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付鹏云同志提任洮滨乡卫生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张和平同志任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冶力关大酒店工作); 彭德恒同志任县外事办副主任(正科级); 牟文渊同志任县发改局副局长、能源局局长; 杨玲芳同志任县民政局副局长; 黄建虹同志任县住建局副局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李生华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马福德同志任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正科级); 唐为民同志任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正科级); 吕生林同志任县发改局副局长; 孙维平同志任县教育局副局长; 李建平同志任县教育局副局长; 巴 吾同志任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晓霞同志任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柏彦顺同志任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肖云鹏同志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王保成同志任县金融办副主任; 任文斌同志任城关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 李春侦同志任卓洛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 陈惠莲同志任新城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 宁志亮同志任流顺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 宁贵文同志任王旗司法所所长(副科级); 孙平兴同志任县二院副院长。 免去: 梁文耀同志县住建局副局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职务; 牟文渊同志县住建局副局长、规划局局长职务; 马福德同志县工商局副局长职务; 唐为民同志县工商局副局长职务; 彭德恒同志县工商局新城工商所所长职务; 闫 祥同志县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王晓东同志县劳务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巴 吾同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职务; 徐继红同志县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职务; 马生亮同志县环保局副局长职务; 吕生林同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晓霞同志县质监局副局长职务; 柏彦顺同志八角司法所所长职务; 王保成同志县政府接待处副主任职务; 李春侦同志王旗司法所所长职务; 王真杰同志县农牧局副局长职务; 王国仁同志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主任职务; 安银富同志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何世龙同志县森林公安局局长职务; 陈维华同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职务; 李庭玉同志县林业站站长、三岔林场场长职务; 赵婧婧同志县地方道路管理站站长职务; 金育红同志县公安局副科级侦查员职务; 孙志明同志县二中政教处主任职务; 邢学林同志县三中政教处主任职务; 孙维平同志新城学区校长职务; 李建平同志冶力关学区校长职务; 马景成同志卓洛学区校长职务; 孙平兴同志总寨乡卫生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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