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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将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临潭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提请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按照管辖范围,对本县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本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本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本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县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依法对本县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本县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或裁定,提请抗诉。 (七)依法受理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向上级检察机关负责本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以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项工作,依法建院从严治检。 (九)规划、管理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和保密、文秘等项工作。 (十)负责其它应由临潭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所属预算单位共有1个,即临潭县人民检察院本级。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职能设立五个内设部门,分别是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办公室、政治部,承办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检察业务。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三)直属事业单位 无直属事业单位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2021年部门收支包括临潭县人民检察院本级机关的预算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1年预算收入合计810.68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805.73万元,上年结转4.95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1,2),比2020年预算增加35.86万元,增长4.6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调入两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增加。当年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05.7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4.95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21年支出预算810.68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3,11),比2020年预算增加35.86万元,增长4.6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增加。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08.33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2.69万元。 3.卫生健康支出28.86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30.80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08.33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4,5,6,7),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21年基本支出635.73万元,比2020年预算增加41.86万元,增长7.05%,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增加。 (二)项目支出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170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6万元,下降3.4%,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财政拨款数减少。 1.经济社会发展项目0个。 2.保障运转经费1个,主要是: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 3.其他项目1个,主要是:中央政法转移支付。 五、部门“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8,9) 1.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0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无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 2.公务接待费1.54万元,比2020年预算增加0.06万元,增长4.05%,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定额测算数增加,公务接待费财政拨款预算相应增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1万元,下降6.25%,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实施和严格按规定控制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压缩了相关支出。 4.培训费6.46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1.45万元,下降18.3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部分培训改为线上网络培训,培训费支出减少,项目支出中培训费分解数比上年减少。 5.会议费0万元,与2020年预算数持平,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无此项预算安排。 6.机关运行经费61.74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18.41万元,下降22.96%,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按照过“紧日子”的相关要求,项目支出中分解的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有所减少,压缩了相关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10) 2021年预算,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相关表格为空表。 (二)非税收入情况 2021年本部门共有0个单位涉及非税收入,2021年计划征收0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院机关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18.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9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3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1130.9万元。其中:办公用房2546平方米,价值309.91万元。共有公务用车8辆,价值156.75 万元。无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2021年度各单位拟购置固定资产总额为10.7万元,主要为无人机、望远镜、净水器、保险柜等,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五)重点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概况: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是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项目,已纳入财政中期规划,是2020年延续性项目,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二下”预算控制数进行了项目预算申报。立项依据:根据政法经费保障体制,转移支付项目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重点用于维稳任务重的地区及中部和西部经济困难的市县政法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实施主体:临潭县人民检察院。实施周期:一年。实施计划:2020年9月按照省级财政统一安排部署,编报2021年度部门预算,填报预算资金120万元,2021年3月财政厅下达2021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批复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2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2021年度临潭县人民检察办公办案运行经费。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目标是:1、加大对弱势群众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2、开展对全县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和审判活动工作进行监督;3、进一步规范检察技术信息工作;运用科技手段和方法开展检察技术工作以及物证检验、鉴定、复核工作;4、确定全年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年检察工作任务。5、确保各项资金得到充分发挥。 七、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2020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2020年本部门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2个,即综合保障业务经费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开展了部门绩效评价。检察业务综合保障业务方面,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为保障临潭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推进本县检察机关日常工作顺利有序落实。根据《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为了保证检察机关日常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2020年省财政安排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预算资金56.0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印刷费、水费、邮电费、劳务费、租赁费及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使检察办案工作得到充分保障。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方面,2020年财政预算安排中央政法转移资金120万元,其中,办案业务费不高于65%,约为78万元,业务装备费不低于35%,约为42万元。 合理利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缓解办案办公经费紧张、装备不足局面,为我院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办案质量,完善便民服务提供有力的保障。 具体绩效管理目标包括两个方面,检察业务综合保障方面:1、参加培训人次不少于90人次,合格率100%;2、开展普法宣传达15次以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方面:1、移送起诉案件收案数不少于20件;2、“法制进校园”巡讲活动不少于5次。 绩效运行监控方面:1、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年初预算数与调整预算数一致为56.00万元,实施期实际执行数为56.00万元,预期执行率为100%,实施期实际执行率为100%。2、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年初预算数为120.00万元,调整预算数为150.00万元,实施期实际执行数为150.00万元,预期执行率为100%,实施期实际执行率为100%。 对于2020年绩效管理目标作如下绩效评价,在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方面,年度资金总额与年初预算数、全年预算数、全年执行数一致为56.00万元,评价分值与得分均为10分,执行率为100%。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方面,年度资金总额为150.00万元,年初预算数为120.00万元、全年预算数为150.00万元、全年执行数为150.00万元,评价分值与得分均为10分,执行率为100%。 (二)2021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2021年部门预算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二级项目2个,涉及财政支出17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项目2个,涉及财政支出170万元;政府性基金项目0个,涉及财政支出0万元。2021年本部门纳入部门(单位)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4.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5.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6.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1、《部门预算公开表》 2、《项目绩效目标表》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02月23日 |
附件【临潭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附件【临潭县人民检察院项目绩效目标表.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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