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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潭县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1-20   作者: 点击数:  

关于《临潭县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12月,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潭县2020年1月1日至2023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存量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工作,并形成《临潭县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报告》。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信地址: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1市场监管局临潭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邮政编码:747599

联系人:敏强

联系电话:0941-312134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4

临潭县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工作报告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有效实施,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2021年以来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了集中评估,现形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      

(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组织情况。一是加强组织保障。组织各成员单位认真学习公平竞争相关政策制度要求,强化思想认识、研究具体问题。二是加强制度学习。认真学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文件进行了准确的区分和把握。

(二)审查机制建设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省、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印发了《临潭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部署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完善各成员单位内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基本流程,并将责任具体落实到部门具体股室。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审查责任,做到应审尽审、审必规范,坚决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全面深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习及政策宣传情况。一是结合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周活动开展公平竞争文化宣传。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通过户外显示屏、发放宣传资料加强《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进了群众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召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宣传培训会,认真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内容,通知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了我工作人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政策措施审查情况。持续开展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由办公室牵头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落实,及时给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答疑解惑,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存量清理和新增文件的审查。

二、集中评估审查情况

(一)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清理主要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2019年第6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7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立临潭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8、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市监2023205)

9、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

10、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128号)

1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2、《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13、《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6号,以下简称“《评估实施指南》”);

(二)评估机制、方法

评估清理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具体文件评估清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股室对本单位印发的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评估清理。评估清理采取各业务室研究、收集相关单位意见等形式,形成评估清理初步建议报负责股室汇总。评估清理结果经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评估清理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估清理范围

办公室成员单位2023以前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评估,重点对涉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类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进行清理。

)评估结果

对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等18个部门和单位2023以前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清理评估,经公平竞争审查,均没有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临潭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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