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4-16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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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潭)罚[2026]1号 当事人:临潭县二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敏*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10531****H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112号 我局于2026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2026年3月现场检查时发现临潭县二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要求企业进行整改。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对提出的整改问题未整改到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构成未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7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负责人)资格证明书,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 2.2026年4月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违法的事实; 3、2026年4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未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4、2026年4月7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的场地布局; 5.2026年4月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情况和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情况; 6.2026年4月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你单位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7.2026年4月9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证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8.2026年4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证明处罚决定前集体讨论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综合你公司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裁量: 1.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2.法律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4.法律责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5.裁量基准、情节: 行为情形,不按规定公开 6.处罚建议、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鉴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及裁量计算结果,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切实提高守法意识,主动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学习。 2.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 2026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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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州环(潭)罚[2026]1号临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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