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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时间:2023-10-12   作者: 点击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潭)应急罚〔2023〕2 号

被处罚单位:临潭县大寺坡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江滨大道66号江区11座邮政编码:35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力辉  职务:法人   电话:186509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临潭县大寺坡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锑矿作业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停产停工后购置的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依然遗留在厂区库房内给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临潭县公安局潭公报字〔 2023 〕15号文件,临潭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立即妥善处理遗留危险化学品。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临潭县应急管理局缴款通知书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临潭县人民政府或者甘南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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