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8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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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陇南市兴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8日至7月14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与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反映。 联系电话:3122704 附件: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 2024年7月8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潭)罚〔2024〕3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陇南市兴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 91623021MA72N****F 地址: 陇南市兴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军 我局于 2024 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执法人员在陇南市兴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拌合站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水泥罐粉尘冒顶。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询问记录、 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潭)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万玖千元整 (29000) 元。 2. 。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街96号 ),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州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 2024年 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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