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4-01-23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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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预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临潭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即日起正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本县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含“一事一议”等形式)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投诉举报: 1.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政策措施的; 2.涉嫌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而出台政策措施的; 3.其他认为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的。 二、投诉举报渠道 为确保渠道畅通,特设立以下联系方式: 1.举报电话:0941-3121349或 12345(请说明反映公平竞争审查问题)。 2.举报邮箱:380584861@qq.com。 3.来信来函地址: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临潭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邮编:747599。 4.网络平台:可通过临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领导信箱专栏相关渠道提交。 三、投诉举报要求 为便于及时、准确核查,提倡实名举报,并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 1.投诉举报人基本信息: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我们将依法予以保密)。 2.被投诉举报的政策制定机关名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名称及文号(如有)。 3.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四、受理与回应机制 1.受理登记:县联席办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将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2.初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是否受理。 3.调查处理: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转送或组织调查。自受理之日起,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4.结果反馈:调查处理完毕后,将按照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以适当方式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查实的问题,将督促相关政策制定机关及时整改,涉嫌违法的将依法处理。 5.保密规定:对投诉举报人及提供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 我们诚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我县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特此公告。 临潭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 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知识(简要介绍) 2.常见排除、限制竞争情形举例(如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歧视性补贴等) 附件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知识(简要介绍) 一、制度目标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从源头上打破行政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审查主体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范围 主要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的政策措施(包括“一事一议”、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等形式)。涉及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准入与退出(如资质、许可、备案) 2.产业发展、招商引资 3.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4.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 5.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6.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行为的其他措施 四、审查基本标准(“18条标准”核心摘要)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不得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限制。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不得对外地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收费或补贴。 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服务输出。 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非税收入、社保缴费、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不得违法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不得违法减免或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 不得违法以价格、销量、专利、商标等设定条件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补贴。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附件二: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情形举例(供识别参考) 为帮助社会各界识别和判断,以下列举几类常见、可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具体情形: 情形一:市场准入与退出方面 示例1(地方保护):某县政府发文,要求本县市政工程项目必须优先选用在本县注册且纳税满X年的建筑企业。 示例2(指定交易):某县部门出台规定,要求所有餐饮企业必须安装指定品牌的燃气报警装置。 示例3(变相审批):某县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设定具有许可性质的进入门槛。 情形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方面 示例4(歧视性壁垒):某县出台产业扶持政策,规定只有使用本县生产的原材料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才能享受补贴或奖励。 示例5(限制招投标):某县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将供应商的本地业绩、本地分支机构设置作为评分项或实质性要求,变相排斥外地供应商。 情形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 示例6(选择性补贴):某县出台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只对购买本县生产的某几个品牌汽车的用户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示例7(税收挂钩):某县出台招商引资办法,承诺将企业缴纳的县级留成税收按过高比例返还给特定企业,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 情形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 示例8(固定价格):某县行业协会在主管部门默许或指导下,组织本行业企业达成“自律价”协议,统一商品或服务的最低售价。 示例9(干预定价):某县政府超越定价权限,发文强制规定本应由市场调节的物业费、培训费等收费标准。 重要提示: 以上仅为举例。实际判断一项政策措施是否排除、限制竞争,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专业评估。如果您发现本县出台的政策措施可能存在类似情形,欢迎通过公告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县联席办将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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