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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确定社矫执行地 打通社区矫正暖心路

时间:2024-04-12   作者: 点击数:  

      吴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发往户籍地执行,临潭县司法局收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后,通知吴某某到县司法局报到,吴某某称其在临潭县无住房,无落脚地。经核查,吴某某长期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居住,在我辖区只有户籍,无住房。了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4月9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赴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就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进行了协商,向原判法院提出重新对吴某某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4月10日上午,我局联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与兰州市七里河区司法局就吴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进行了协商,但因客观原因协商无果,最终又邀请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并达成一致,到吴某某居住地(兰

州市七里河区)现场调查,通过询问邻居、给房东打视频电话确认吴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居住一年以上,吴某某本人也要求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接受社区矫正,最终确定吴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在兰州市七里河区。

此次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的重新确定,既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理念,解决了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执行难的问题,也有效预防了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导致的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对进一步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安全监管矫正对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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