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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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新生儿出生,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落户一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卡)、居民身份证。3、非婚生需提供书面说明。(二)公民因母亲信息不详,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随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直接办理:1、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2、经申报人签字确认的母亲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学籍证明等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材料;3、申报人签字确认公民母亲不详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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