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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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村(居)委会、单位等。 (二)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在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1、公民死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文件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5、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6、公民在家中自然死亡的,提交《死亡推断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死亡公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报义务人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或由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在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三)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发出《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申报义务人应当自接到《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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