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12-09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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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潭)罚[2025]5号 当事人:临潭县新冶民生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董*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1********9C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城关镇上郊口110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临潭县新冶民生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厂区2025年10月执法检查时有大约一堆20立方米的煤渣为落实覆盖密闭措施,2025年11月27日检查时发现有一堆约30立方米的煤渣为完成覆盖密闭措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0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负责人)资格证明书,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 2.2025年11月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建设情况、现有投资额及未能提供环评批复文件的事实; 3、2025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未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4、2025年11月2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场地布局; 5.2025年11月2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情况; 6.2025年11月2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你单位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7.2025年11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 8.2025年12月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综合你公司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 1.违法行为: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5.裁量基准: 情节: 6.处罚建议: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条第二款及裁量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一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切实提高守法意识,主动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学习。 2.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在未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继续进行项目的建设和设备设施安装。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 2025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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