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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潭)罚[2026]2号

时间:2026-06-08   作者: 点击数: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潭)罚[2026]2

当事人:临潭县友好康复医院

代表人:张*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3021MA74****3W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新城镇东门外新祥花园综合楼

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DR医疗设备自2026年2月份更换后,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继续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1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行政检查审批表一份。

2、2026年51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行政检查通知书一份。

3、2026年51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651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4.2026518日,现场检查照片;

5、2026年5月18日,移动执法系统现场勘察笔录截图;

6.2026年5月20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立案审批表

7、2026520配合、协助调查通知书;

8、2026520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9.2026520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负责人)资格证明书;被调查单位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102026年520日,授权委托书

11、2026年520日,被调查单位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12、2026年5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13.2026年5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

14.2026年5月22日行政处罚辅助裁量表;

15.202652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案件调查报告1份.

16、2026年5月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案件审查表;

17.2026年5月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法制审核表;

18.20265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

19、20265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

20.2026年6月5 整改报告一份;

2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22.《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变更辐射工作场所或者新增、更换射线装置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2026〕02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综合你公司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裁量:

1.违法行为: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2.法律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4.法律责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5.裁量基准情节:

   种类和范围: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

6.处罚建议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鉴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及裁量计算结果,对你单位作出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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